产前筛查宣传资料
国家政策 三级预防措施 根据卫生部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 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落实三级预防措施。 一级预防:广泛的持久的社会宣传, 生殖健康教育,遗传咨询,婚前检查以 及孕期保健知识的普及,将出生缺 陷的严重危害和预防措施对广大的 育龄期的男女青年及其家庭作为宣 传和健康教育的重点。

二级预防:产前诊断是预防出生缺陷的二 级预防,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不可缺少的 技术手段。主要是对怀孕的妇女提供咨询 服务,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。
建议孕妇做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, 以减少出生缺陷儿 的出生.专家们指出,如果产前筛查及产 前诊断能普及到80%的孕妇,就可以使出 生缺陷发生率减少40%。开展产前服务是 具有法律依据的,就是《母婴保健法》和 《母婴保健法的实施办法》 三级预防:患儿出生后,主要是 防残和康复。

卫生部关于《产前诊断技术 管理办法》基本原则之一 准入原则是一直贯穿《产前诊断技 术管理办法》的一项基本原则。
它 明确的规定了机构的准入、人员的 准入、和技术的准入,技术的准入 就包括了产品的准入(即合法的产 品资质) 产前筛查试剂属于体外生物诊断 试剂,应按药品进行管理。 卫生部关于《产前诊断技术 管理办法》基本原则之二 在卫生部关于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 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,根据 目前医学技术的发展,21-三体综合征 (先天愚型)和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 必须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,医务人员应 事先详细告知孕妇或其家属,21-三体综 合征(先天愚型)、神经管缺陷的危害 性、产前筛查的意义。

同时指出:由于目前医学技术发展 的现状,和个体差异的影响所以存 在着21-三体综合征(先天愚型)、 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本身的局 限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。
是否筛查 以及对于筛查后的阳性结果的处理 应由孕妇或其家属决定,并依照知 情选择原则,签署知情同意书。 知情同意原则 的法律依据 2002年9月1日实行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》中明确规定: 在医疗活动中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将患者的病情、医疗措施、医疗风险 等如实告知患者,及时解答其咨询。

在医疗诉讼的证据收集中,法 律要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 中明确要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,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及不存在医 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。

筛查唐氏综合征患儿、神经管缺陷儿, 因此在产前筛查的过程中应注 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,是我们共同的光 意全